许晴美国状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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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许晴在美国起诉了两位外国人(另案被告人)和一家传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她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美元 。

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了这两人在网上发表带有诬蔑性言语的帖子,诋毁她的声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及是否造成许晴人身精神损害的问题上争议较大。 被告认为,因两人都是在匿名状态下发表的帖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即使侵权也应当由平台方负责。 许晴则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两被告作为外国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同时,再向直接责任人索赔。

鉴于本案系涉外侵权案件,法院依法追加平台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法院认定,尽管两被告均为外籍人士并在网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遭受境外侮辱后,不审查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即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所涉网络评论存在严重失实之处,亦不足以证明该评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受到痛苦,并由此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如果以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其名誉确曾受损,原告可另行起诉。另外,判决书中还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判断原则,为网络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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