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被谁借壳?
这个案子比较有意思,属于上市公司“被重组”。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3月,厦门浔兴旗下的泉州浔兴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泉兴工业”)与深圳市中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中顺”)以及担保方等签订《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泉兴工业向深圳中顺提供贷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到了2016年3月,由于泉兴工业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双方协议展期。然而再次到期,依然未还。深圳中顺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泉兴工业立即归还本金2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同时,申请对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抵押房产系租赁物且存在瑕疵,法院认为存在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可能,于2017年4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随后,原告不服该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款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谢炳坤且已经判决由谢炳坤向原告还款付息,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早在2018年1月,该案就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有意思的是,就在中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久,原告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的申请》,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0月,公安部门对此予以立案。 而后,在2019年5月,又出现了诡异的一幕——广东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厦华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厦华集团”)重整计划,终结厦华集团破产程序。而厦华集团被裁定破产清算的原因正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执行深圳中顺与泉兴工业、厦门鑫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鑫恒”)、保证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在执行申请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厦门鑫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两案共计执行到位金额45.7万余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分别为1.99亿元和5.0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