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贷款吗?
1、保理业务不是贷款,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对象和融资目的。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对象主要为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者(金融机构)提供,旨在满足其流动性需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人民币汇率;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利率和法定贷款利率由国务院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监管机构都明确规定,银行不能对自然人或小企业发放按揭贷款或者消费贷。
2、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保理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货款的收回与处置,难免会出现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清偿方式,此时又会将商业保理置于金融借贷的法律关系之中,从而受到《合同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纪要》,关于让与担保问题指出因非金融机构之间办理借款合同义务的转移需经过质押登记,否则可能产生效力瑕疵,因此如果债权人(买方)是以让与担保为目的与债务人(卖方)签订合同,则合同应向登记部门进行质押登记以便于实现让与担保的目的。
商业保理是一种集贸易信用和金融信用于一体的融资工具,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清偿方式的变化导致其具有借贷属性,但是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贸易融通行为,应当接受《合同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