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企业破产保险?
企业破产法,2007年3月实施 1、债务人(破产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申请。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注:破产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形下,由先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由股东等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通过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从而了结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法律关系。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解决“债”的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破产首先是债务问题,其次是财产问题——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如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实践中,有些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的,也可纳入破产范畴,但是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实务中常见的企业破产业态包括:
(1)市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回笼困难,经营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2)银行借贷逾期偿还,经催收后仍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的;
(3)客户拖欠货款,经书面通知或发律师函后仍然无法及时全额收回的;
(4)其他应付款项,如员工工资、应缴税款等出现逾期现象,且有可能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