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投资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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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主的字里行间,明显感受到了题主对于“投资”二字的在意——毕竟没有人在提及一个自己完全不感兴趣的话题时还会如此上心。 但请题主注意一下,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人(即是否具有一定数量的出资)这一问题并不是由《合伙企业法》直接规定的。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由《合伙企业法》、有关工商登记的规定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共同确定的。 目前,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商事领域,侧重在于确认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市场主体以进行交易,法律对于设立合伙企业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对外偿付能力。同时,为了便于监管,法律明确要求合伙企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在成立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取得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当然,由于合伙企业本身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其交易相对人可能会基于对合伙企业这一主体资格的审查而要求合伙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比如,保证或者抵押),这同样符合市场交易原则。

综上,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与自然人和企业一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投资关系中的投资者。只是合伙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不能与债权人单独形成债务承担之债而已。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是,尽管合伙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合伙财产生收受益权或处分权的限制从而间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甲和乙设立合伙企业A,丙和丁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然后,乙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租给合伙企业A使用。如果此时甲将乙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支付租金,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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