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收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延期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一样,转让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转让价款。转让方所收取的该项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