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可以转为股份吗?
“股份”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企业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股东身份”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企业向个人的借款,不管是用于企业还是个人用途的,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有约定效力。当然,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就还款来源进行约定,比如“企业盈利后的分红”、“股东投资回报”等等;
但是,这样的条款不能直接导致股东变更,因为股权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那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即出借人)可以请求新股东用其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偿还债务。但如果新股东对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则债权人可以主张新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