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能入固定资产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所提供劳务的数量。”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及税务稽查中,对“固定资产”理解上的主要争议在于“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上,比如上例中的职工宿舍购置的空调、冰箱等“家庭用具”。在以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这样的提法。“会计制度”中只是强调了土地、不需装修的房屋等不列为固定资产。所以,具体到每一个事项,是否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从“固定资产”的特征进行判断。比如一单位购置一台电瓶车(类似电动踏板车)用作日常采购及职工上下班接送,单价8000元,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某单位给每个职工配置一台空调,空调不属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用,而属于改善职工福利条件的福利支出。
综上,家庭用具(比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属于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应看企业的具体用途,由企业的财务人员及税务会计进行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