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需要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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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人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比较宽泛,主要介绍作为公募基金公司如何运作。 首先,按照监管要求,公募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最新的注册资金要求尚未明确),且为实缴资本,在存续期间不得抽逃或挪用。

其次,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公募基金公司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境内机构投资者不低于2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实缴比率不得低于20%。 目前市场上成立并经营着的公募基金管理人间接地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满足实缴资本的要求,即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先从银行借款放到公司账户上,作为“实收资本”,等到需要运营的时候再贷款出来使用。这种操作方式虽然能够解决合规问题,但成本较高而且可能产生费用和利息支出。另外,如果以后想增加注册资本的话也需要先贷出来放到公司账户上再进行增资。当然,注册资本只是影响企业信用规模的一个因素,与融资成本、偿债能力等并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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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本身并不需要出资,但根据有关规定,担任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该以自有资金跟投一定的比例,跟投金额一般不低于所管理基金规模的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认购不低于私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额的1%,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并不是指最低1%,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彰显专业性、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会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跟投比例。

在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如果是法人,那么,就无法实现和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而且,我国在法律上不承认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因此难以通过公司形式来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如果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公司同时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它需要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自身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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