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汽车票可以改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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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章 客运经营第三十五条规定: 班线和定线的审批与变更

1. 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延长线路经营期限或者变更线路起止点站的,应当在原核定线路经营期限内延长一年;确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经营该线路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报告,说明原因并公示。

3. 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及相关证件;

(二)提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准驾车型相符的证明原件;

(三)提供拟聘用乘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原件;

(四)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鉴定或者听证、公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确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五章 客票发售与退改签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客票价格政策,并在售票场所公布票价表、核定票价。

第三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预售期的规定,预售客票。但遇有重大节日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情况时,经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伸预售票期限。

第四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免费携带的宠物外,旅客不得将任何宠物带上客车。旅客违法带宠物乘车,造成其他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增减车次、超载、超速以及延误发车等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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