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制和股份制的区别?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两种制度都遵循了边际效用价值原理。因为人们在决定是否参与互助或集资时,考虑的是所获收益大于所付成本,即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得最大的效用;而选择退出者则是因为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随着新成员的加入,边际总收益与总成本增加,但每个成员获得的收益却减少了,因为有人加入了就有必然有人会退出。所以,加人的人减少的总额等于退出的金额。也就是说,这两种制度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平等都是基于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即参加者和组织者对各自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状况以及市场机会等的了解是完全的。在现实中,人们并不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如所有参与者均知道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为60%且收益率12%)或处于相同的阶段(如所有的参与者均是大学生且面临相同的资金需求)来参加或退出一种制度的。这种完全信息的假定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实践中难以达到。
由于人们参加或退出某种制度往往是出于非理性的原因或者信息的不对称,在实行互助制度或股份制时,就会出现“道德的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 “道德的风险”源于参与者与非参与者对风险的看法是不同的。对于没有参加互助的人来说,他们担心的是自己是否会成为“败家子”而失去偿还能力,因而谨慎行事,力求避免人财两空;而对于已经参加了互助的人来讲,他们已将自己未来可能获得的赔偿预期融人现在的消费中,一旦需要使用这笔赔偿金,就需依靠别人的捐助或政府的救助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因而出现“大数法则”中的劣等决策者问题——个别“败家子”的存在会使所有遵守规则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 “逆向选择”是指情况较好的参与者因获得了更高的预期收益而率先退出该制度,剩下的则是情况较差的参与者,这就使得整个制度处于不良状态之中。
可见,无论是互助机制还是股份制,其运作中都存在“道德的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进而造成资源配置的非最优性。有必要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一定的约束或规范,以提高效率并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