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席换届多少年?
1982年至2983年,改革开放后第二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实行主席任期制,当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五年。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时间“五年”改为“四年”;
1987年修正后的宪法再次将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由4年修改为3年;
1993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职资格作了一个重要限定,即明确规定:现任或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不得担任主席。
1996年的修宪议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等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又把国家机构中有关主席的规定作了调整,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下列人员: (一)国务院总理;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四)国家机构的领导职务。 ”(见1996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由此开启了由全国人代会任免政府官员的先河。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由法定任命程序改为“国务院总理提名 ——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命或免职,并授权总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让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兼任部长、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