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私募分成违法吗?
不合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主要存在两个渠道进行募集,一个是通过信托计划形式,另一个是直接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而向委托人或者合格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则是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之一。所以从表面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之处。 但是事实上却是如此吗? 首先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 第109条 公开或者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发布推介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同时公开下列内容: (一)基本结论; (二)推荐理由以及根据充分性;(三)可能产生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四)律师事务所就研究报告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通过网络还是去书店,都能看到各类股票投资类的书籍和报纸杂志,这些在本质上都是证券研究类报告。
但可惜的是,目前我国关于公募基金的合规的法律法规只有2部,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涉及到了上述问题的只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107~109条的规定。对于公开发行且由其他机构制作的研报,并没有相关立法予以规范其是否合规。 这也就是说,目前公募基金的合规,除了法规规定外,还有行业自律。但是私募呢?却连这最基本的行业自律都没有! 再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依法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投资策略和适当性管理制度,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运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以向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等方式,变相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向确定适用相应标准,分类编制并定期出具投资运作情况和资产负债状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已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及基金托管人、私募证券交易商、私募基金估值方法等作出规范要求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自律规则,应当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募集过程实施非现场核查时,可以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负责人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令限期改正或约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记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