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需要什么条件?
国内没有关于收养制度的统一立法,收养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中。 《收养法》规定: “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涉及到收养人条件的主要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
1.无子女或者说仅有一名子女的情况。 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具有收养关系: 养父母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 养父母送养的子女,由收养人抚养的教育的子女可以认为是其亲生子。但该子女只能因养父母的遗嘱而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养父与养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其抚养教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收养人: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
(3)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行为能力者的近亲属;
(5)不具有完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构成收养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关机关在进行收养评估时,应对收养人的年龄、健康、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重点调查收养人对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可能产生的负担是否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养孩子或将孩子转手送人等可能损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政部门则应驳回其申请,禁止其收养。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传染性疾病 对于这一条件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收养人自身不得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各种疾病;二是指出于卫生方面的考虑,收养人不得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的某些传染病。
一般来说,只有在收养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在法律上“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从而撤销其收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虚假的情形,则即使其已罹患传染性疾病,也不能据此撤销其收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