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系统有哪些?
简单讲,美国法律体系可以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普通法是相对于衡平法而言的。所有的美国州以及联邦法院的诉讼都是基于普通法的审判而进行的。普通法是可以追溯到1215年《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的法律体系。
就是“先例”,即某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对日后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两个案子有同样或相似的事实背景和争议焦点时,先前案子中确定的法律原则对该案具有约束力。这种“后案件以先案例判决为根据”的做法称为“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只有作为最后判决的终局裁决定案起生效作用,一般不采用“判例法”这一概念。 另一个是普通法的运作。这包括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权利、证人和证据规则等。这些制度都在英国建立起来并且传到了北美殖民地,在美国建国后继续沿用并发展了。
例如,美国法院的判决要书写成书面形式,规定要有理由说明为什么特定法条适用于该案,还要列出援引的法条目录;而律师们在法庭上辩论时要遵循一定的方式。这些都是从英国法制传统中承袭过来的。至于这些制度的细节,可以参阅各州的司法法典。
除了普通法之外,还有一类法律制度是衡平法。它是建立在公正、诚实信任的基础之上,目的是调节社会中无法用其他方式调整的道德和责任问题。很多衡平法的原则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于成文法之中,而是来自于悠久的司法惯例和判例。衡平法与普通的判例法紧密相连。而且由于衡平法则更倾向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常常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一起被赋予“第二宪法”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