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案例有哪些?

申屠蓓萱申屠蓓萱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在2013年7月之前,A股市场曾经出现过两次比较大的并购案,一次是南车与北车,另一次是中车。这两次并购的最终结果都失败了。 先说一下中车在2005年的重组案例。

当时的中车是一堆子公司的集合体,主业比较乱,有汽车的、有重工的、有电气机械的,各个子公司都是独门独户,互相之间没有什么业务交集。为了解决这个主业的模糊问题,同时也为了开拓海外市场,提高竞争力,同时规避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决定把几个主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整合到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公司,进行外销。

当时准备把电机电器板块相关主体(就是后来的中车新能源)和车辆工程板块的相关主体(就是后来的中车车辆)纳入一个上市公司平台来运作,由于当时证券市场上汽车类个股比较受欢迎,因此选择将两个板块分别独立上市,即现在的新车(601766.SH)和旧车(600104.SH);而新的电驱公司因不符合当时的上市条件,就只能留在母公司体内了。

再来说一下南北车的合并。

中国铁路装备工业曾经是一堆子公司的集合体,同样存在主业不明确的问题。还有同业竞争的问题没有解决,因为旗下已经有了一个从事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务的上市公司——永大集团(600815.SH)。为了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将中国北车与中国南车合并,取其名称为“中国中车”,实现了一个壳资源的节约。

郗长明郗长明优质答主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进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相关涉税处理。

如果甲、乙两个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系非房地产企业,甲以自有土地投资到乙公司,乙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相关对价,取得甲公司30%的股权。甲、乙公司应就该项土地投资业务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涉税处理。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实质是甲将自有土地进行转让,同时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投资的行为。甲、乙公司分别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相互承担缴纳税款的情况,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业务实质,不属于企业重组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中合并和分立的政策规定,不能适用合并和分立的企业重组规定。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