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免除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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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免偿”不是“免债务”! 前者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后者才是经济层面的问题。 所谓国家的免偿权就是指:在国际关系当中,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债权的国家可以单方面决定不予偿还所欠他国债务的行为。 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官方媒体通常将“免偿权”称为“延偿权”(我也不知道为啥这样称呼……)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以为这是《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其实这就是对法条的误读!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常项目是指“下列交易项目的资金收付:…(七)政府间国际借款;…”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间(主权)债务才享有免偿(延偿)权,而且只能用于政府间的往来。企业和个人是不具备这项权利的。

其次,对外免偿/延偿是有条件的。 根据现有的规定,只有当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才能适用,且仅限于资本项下的债务能够延期或减免。 关于这方面的条件、限制等细节问题,可参阅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不良贷款处置机制的通知》、《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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