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定性比特币?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正式定义了比特币的概念 《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这一定义指出了比特币具有五个特征:
①抽象性;②无形性;③总量有限;④交易匿名;⑤定价浮动。 而后,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分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传销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以发行虚拟货币的方式非法集资”列入打击范围。
同时,《意见》还列举了四种行为方式,分别是: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编造发行货币种类,声称所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国家批准的;②私自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用于炒作或进行非法集资;③利用所谓“虚拟货币"的名义募集资金;④利用所谓的”虚拟货币”进行的诈骗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之中,首次出现了“虚拟货币”的概念。而之前发布的《通知》中只有“比特币”的提法。 “虚拟货币”比之“比特币”多出了两个含义:一是指所有虚拟商品,二是指任何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行的数字通币。这样,除了比特币之外,可能还会发行其他各种“虚拟货币”(详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九条)。这些“虚拟货币"都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而被监管。
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分确认了比特币的非法身份,并将按照非法集资对待它进行处理。 当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出现并迅速发展,对于其监管问题也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