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怎么认定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缴纳税款或者未扣缴税款被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需要出示尚未开具的发票用以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查看核实,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存在少开发票的情况且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建议及时补开发票,如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如果确实没有收到款项而不报税,属于偷税或者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