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露台和阳台?
1,严格意义上来说,所谓“露台”是住宅顶层建筑物外缘没有围护结构的平面空间,而“阳台”是指住宅底层、高层房屋顶部的平面上设有围护结构或无围护结构的部位; 2,对于“露台”的概念在建设部《建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对“阳台”有明确的定义),但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露台进行了定义——“露台是供人户外活动的场所,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部分”——因此从该条文角度讲,露台属于可售面积范畴; 3.关于“阳台”与“露台”的界定,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明确,各地规定不同:
⑴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由楼板(栏板)断开,并且必须采用大规格的构件,即挑出外边线宽度不小于1米的阳台,且其外围护结构应有防雨措施”(京规字[2014]597号文——原《关于印发的通知》之附件一);
⑵重庆市规划局于2006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建筑外墙上的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单独设置,不得采用悬挑结构代替。建筑的阳台可分为凸窗和凹窗两种类型:凸窗为向外凸出的窗子或平台;凹窗为向内凹陷的窗子或平台……凸窗应作为全采光、全通风的独立单元计容;凹窗可作为半采光、半通风的非独立单元不计容……”;
⑶上海市规定——“露台及飘窗不属于阳台,不应计入阳台的面积范围”; ⑷广东省规定——“凡突出外墙的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凡突出外墙的柱、垛、檐口、烟囱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⑸天津市规定——“凡突出外墙的窗、门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他突出墙体部分不予计算建筑面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