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托基金包括哪些?

倪杨洲倪杨洲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随着高净值客户对于财富管理需求的提升,家族办公室(FO)和高端信托公司正在兴起。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家办,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非政府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简言之,只要满足两条就可以注册成立家办:一是非盈利性质;二是采用基金会法人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基金会法人形式”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成立基金会就一定能实现财富的长期隔离与传承。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国内所有设立主体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行业机构,均不是《慈善法》所定义的“基金会”,因此并不符合上述法规第二条所规定的可以设立家办的条件。 而那些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从而得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不属于《慈善法》所定义的“基金会’,不能作为家办的设立主体。也就是说,国内现有的司法框架下无法直接通过设立基金公司的形式来实现家办的作用。

然而,尽管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允许以基金公司为设立载体建立家办,但我们观察到部分市场参与者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变更基金公司注册地址并迁移相关营业资质的方式实现家办的功能。 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呢?我们认为是可以探索的。从立法本意来说,设立家办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财富的管理与传承功能。而基金公司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基金运作的行业机构,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已经具备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风控措施及运营流程。如果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家庭信托与基金业务相结合,是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并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的。

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以及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任何一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都是不可随意变更的。如变更注册地址到海外,则可能面临外资准入的限制。即使是在国内,也要面临变更手续复杂、周期长、可能无法批核的风险。而且迁移后的基金公司仍然会纳入监管视野,仍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披露。

除以上方式外,还有一种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实现个人财富管理的目的。 这种方式下,投资人—即财富管理委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组建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人进行管理,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实现财富的增长和风险的分散。当基金完成特定目的之后,可以通过清算的方式让LP取得基金的收益,进而实现对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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