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做小姐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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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出台《北京市查处淫秽色情通信管理办法》对“卖淫”行为进行了界定——指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条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即只要发生性关系的代价是金钱或者财物的,就视为“卖淫”,不论交易是否成功。 如果不以金钱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的,就不属于“卖淫”。 比如,某女与他人约定,以提供性服务换取男朋友,虽然最后因男方的拒绝而未能成行,但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

2018年7月,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淫秽色情网站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传播或组织他人实施淫秽色情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以及利用互联网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嫖娼这种明令禁止的性行为外,以其他方式发生性关系并收取费用的都算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额,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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