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工属于高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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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企业总工是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总经理属于高管。 董事会秘书作为负责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的经理,也属于高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不在高管之列。 虽然会计、审计、证券事务代表等财务人员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但因其工作职责主要集中于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并未涉及全面或者整体性的经营管理决策,故这些人员不属于高管。 实践中,由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多由法定代表人兼任,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与高管区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一些职责,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就是实际上的管理者,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属于高管。 另外,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总经理对其他高管具有领导权,因此理论上讲,总经理也不属于高管——这里的“总经理”并非指法人总经理,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

当然,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管理流程的设计,很多情况下,总经理与其他高管之间并没有明显的职责边界。这时候,全部管理人员都属于高管。 不过,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尽管所有高管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但是,只有担任一定的管理岗位才能获取报酬。未担任管理岗位的高管不获取任何报酬。而取得高管身份后,即使未来不存在担任具体管理职位的可能性,也依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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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通常指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等,总工程师一般不属于高管。根据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对高管的任职资格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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