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产权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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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台的分类 (1)凹阳台是建筑平面中深人室内的阳台,一般由建筑物基底延伸出来,部分凸出墙外,由横墙间隔而叠落组成空斗墙裙,底部承重上方荷载由底楼承托转嫁给建筑物基底。 (2)凸阳台是在建筑平面上向外伸出一道横梁,将阳台两侧围护起来,下方悬挑于室外,其上部通过支架或顶板与主体结构拉结。 二、 阳台的性质: 所谓阳台是指房屋主体以外的延伸部分,其性质为公共部位。如果阳台的面积算在房产证上,即为封闭式阳台.如果不计面积,则为非封闭式阳台(飘窗).

三、对封闭式和非封闭式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中的“阳台”系指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时,户门至阳台门口或落地玻璃窗的水平距离小于规定的宽度(各城市规定不尽相同,以当地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为准),且具有一定长度的移动窗扇或固定窗扇可开启的室外平台。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阳台范围 :

(a)未封闭的阳台;

(b)住宅底层与私家花园合用的阳台;

(c)与室内相通的阳台;

(d)阳台下部设有地下室或设备室的阳台。 四、阳台是否应分摊公用面积?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广州某楼盘,合同约定,阳台不计算面积;而北京的某楼盘则约定,封闭阳台要单独计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 从理论上看阳台应属于业主的公用面积,不应计入销售面积。因为按现行国家标准GBJ3-89《建筑设计术语标准》第3条和4条的规定,阳台是指在开间、进深确定的建筑物外围开口并具有一定的挑廊、栏板结构的竖向空间。因此从概念上讲,阳台是与主体分离的开敞式空间,它既可以是居住建筑的附属空间(如住宝的卧室或起居室与露天阳台相连)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附属空间(如公共建筑的休息厅与露台相连),无论它与主体是开敞的还是闭合的都是与主体分离的竖向空间,都属于建筑的室外公共面积范畴,应归业主共有。 但是,目前许多开发商为了增加建筑的使用面积,把阳台全部封闭起来作为住户的私有空间,这就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封闭后的阳台已不再符合国标中对阳台的定义,也不属于户外空间的范畴了。所以这种已经改变了原状的阳台就不应该再列入公用面积的范围之内了。 五、如何认定全封闭阳台? 以是否具有排水设施来区分全封半封。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突出屋顶的烟囱、通风道,层高低于2.2米的设备管道层等;

(6)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根据这个规定,全封闭阳台的全部面积都应该算入产权证得面积中去.而对于半封闭阳台,应在其净面积的一半来计算建筑面积. 所以判断阳台是否全封闭的标准是看是否有排水设施。如果有排水设施的,属于全封闭阳台,应完全算建筑面积,没有排水设施的,属于半封闭式阳台,应按其净面积的1/2算建筑面积 六、法律条款依据

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购销办法》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所售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并向买方说明建筑面积和单价的计算方法以及总价款包含的内容和不予计算的价格内容。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往往不是产权登记的面积,二者之间有较大的误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算房价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优质答主

这问题问得有些莫名其妙,我都不知道题主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了…… 首先先纠正一点: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制而非房地产共有权登记制度(虽然这个概念在法学界存在争议)。所以严格来说,“房产”这个词是一个狭义的概念——特指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合称。

其次再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我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怎么处理。如果开发商将阳台计入公摊面积的话就是开发商的错;如果是房管局将阳台算进分摊面积而开发商未提出异议的话那也是开发商的错。至于法院判决的时候嘛……就不知道了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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