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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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对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作出明确界定,取消晚育假,实行生育假制度,具体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难产的孕妇增加30天的产假期限(注:难产,如剖腹产生孩子属于此情况)。 同时明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应因为职工怀孕、生育而对其降低工资、不予安排劳动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看护假七日。 不考虑晚育奖励假的问题,以上两种情况的产假都是178天。考虑到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都给予产假178天的劳动者报销生育津贴,所以对于上班族来说,休假178天就足够了。

如果有晚育奖励假的,那么产妇可以休假到49+(30-15)=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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