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何时计提减值?
1、根据新准则,只有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才会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以,首先应该判断建筑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问题,其次再确定是否发生减值;
2、对于建筑工程,如果完工进度不确定且不能可靠确定的预计完工时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单项资产或固定资产组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计量是否发生减值; 对于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参考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方面考虑是否计提减值; 而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因不存在重置问题,一般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但可能涉及对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等问题;
3、新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建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或者合同价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利润分配金额。 如果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工程价款有可能无法全部收回时,应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结算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减值情形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