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何时计提减值?
1、根据新准则,只有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才会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以,首先应该判断建筑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问题,其次再确定是否发生减值;
2、对于建筑工程,如果完工进度不确定且不能可靠确定的预计完工时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单项资产或固定资产组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计量是否发生减值; 对于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参考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方面考虑是否计提减值; 而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因不存在重置问题,一般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但可能涉及对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等问题;
3、新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建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或者合同价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利润分配金额。 如果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工程价款有可能无法全部收回时,应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结算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减值情形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可能因种种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以原来的成本或账面余额计量相关资产,就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信息严重失真。
为了使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和CAS第8号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一般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施工企业一般应当在年度终了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如果合同或协议明确购货方可以用非现金资产抵偿欠款,应当以应收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为了核算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施工企业应当对有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企业持有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于具有存放在企业内部的安全、未出现减值迹象的现金、银行存款、存出投资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也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可以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只要企业在年末按照有关存货管理制度和库存管理的要求,对所持有的各种存货进行合理盘点,并按照上述存货计价原则分别对各种存货计提了相应的跌价准备,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严重虚增。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未完施工只反映其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计算盈亏,其随着企业工程项目的完成而转化为工程施工的“已完施工”,转入工程结算,所以,施工企业的未完施工一般不会发生跌价,因而也无须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但是,施工企业因其他原因停工满两年的未完工程,则应当视其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大小,确定是否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对于固定资产,如: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则应在各期均衡地计提折旧,从而在期未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工程因故停工满两年,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工程施工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