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企业如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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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销难”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知识:公司注销不是“撤销登记”,而是“注销登记”,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法》第57条规定: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破产原因:…(六)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该条规定的“清算责任”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里的“清算”并不包括司法清算。因为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仅能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或分配财产。所以,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才最终真正意义上的“清算”。

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期间,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这个阶段的“清算”本质上属于正常诉讼程序的延伸。 但是,如果企业账目混乱、财产不明的情形下,即使公司处于经营状态,其实质上已经无法清偿债务,那么公司股东就面临巨额的偿债风险。

此时,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条路规避风险: 一是,由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清算并承担债务; 二是,股东先自行组织清算,清算完成后,依据清算结果和证据材料再向保险公司投保索赔。 对很多股东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不了解自己其实拥有撤销公司的权利,从而导致因超过法定申请时效而无法提起诉讼,或是虽然提起诉讼却因缺乏证据导致败诉的情况发生。 当然,如果股东能够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公司在设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或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则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相关设立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提起公司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被告公司的设立等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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