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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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应该支付利息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第一条“借款市场是金融市场上最大和最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其借款利率的制定主要受政策的影响”;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根据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交易习惯、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性质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会议纪要发布前,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付款方为被告张德江,收款方为何志坚。虽然原告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还款凭证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己方向何志坚偿还了本案所涉全部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如何界定企业间融资行为的性质 (一)以资抵债协议 如果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新协议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则新协议原则上不应任意扩大至原来债权的范围。此时,债权人主张的利息应计算至新协议的签订之日止。

(二)其他名目的资金往来 在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特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据证明的其他事实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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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之间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之间是发生了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某一个企业需要购买材料,另一企业为购买材料的企业支付了材料款,形成了借款事实,且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

2、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标准。可以扣除的部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该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该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同类型(如担保方式、利率调整方式等相同)而借款期限相同或相近的贷款利率;二是其他企业(非关联方)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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