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以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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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允许重婚,即同一当事人同时存在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在是否实际共同生活居住一起这个问题上,婚姻和同居并无实质差异,即使双方并未共同居住,但只要一方居住在另一方居所地附近,也可构成同居事实;

第二,对于无配偶的单身人士之间的同居行为,属完全合法(co-habitation)状态,无论有无承诺婚约,甚至不论是否有生育意愿或计划,都不再构成美国的重婚罪。 但如果单身人士与其他人结婚,则该行为就构成美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第三,关于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同居关系的情形,在美国法下仍然只构成联邦层面的重婚犯罪,不构成州层面的重婚犯罪。这是因为,虽然各州都可以对配偶一方或双方不在其境内这一情形设定一定的民事处罚措施,但对配偶双方均在本州境内的情形却无权惩处。

当然,由于民事领域的重婚行为本身属于自损行为且并不产生可罚性的财产损害后果,尽管各州的立法权对此类行为并无管辖权限,但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很多州还是通过家庭法或民事裁判权对婚姻的效力进行了限制。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重婚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从民事领域来看,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在刑事司法领域,情况则要复杂一些。

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规定可知,我国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违反婚姻家庭义务,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配偶”既包括丈夫,也包括妻子。所以,只要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基于同一行为同时在行政法和刑事法领域发生效力的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存在同样的做法,只不过这些国家的刑法一般将重婚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务员或者有公共职位的人员,而对普通民众往往仅给予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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