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样品如何减值?
1、作为商品的样本,如果该商品已经售出,且销售是真实的交易,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料(合同等)证明其真实性的话,则该项业务应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作为商品的样本,如该商品还没有销售,可以作为存货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样品”字样。 在对货物进行清查时,对属于样品的货物,做如下处理: 属于不能销售的瑕疵品作进一步处理的,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可收回经核准的处理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小于原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可收回经核准的处理价款大于原价值的,超出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属于按规定可以直接处置的不需要报经批准处置的存货,应按其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该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后的金额确定其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理的或无法找到受托方的,由责任人赔偿的,先冲减经营亏损;无法冲销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发生退货或取得不含税价款(含税价款全额扣除的除外),以及应税项目之间相互交易的,应当重新支付款项,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申报表相应栏目申报抵扣,应冲减进项税额,同时调整相应的涉税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