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财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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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个位,回头细写。 这几年地方债务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并受到广泛的关注,成为当前政府、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讨论主要聚焦在两点上:一是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二是因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偿还来源是税收收入和收费,因此存在对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行为,这种通过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首先明确一点,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主要是局限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以贷款或借款方式举借的债务;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由于并未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因此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范畴(但此类融资的利率通常低于银行贷款,且属于政府兜底的情况)。

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范畴的融资行为是否造成政府信用透支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说,由于政府的信用是无条件的,因此只要政府能够按时兑付利息和本金,就不会导致政府信用的丧失。但是出现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例如2014年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的5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期限3年,由安钢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省安阳市国资办理质押担保。至2016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由于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中国人民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钢集团归还贷款本息共计7.4亿元,同时要求河南省安阳市国资承担相应担保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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