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普惠基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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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上有专业人士从金融角度解答,那我就从法律的角度简单说一说吧(只讲原则,不具体讨论案件)。 首先,要判断一个非法集资是否合法,核心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政府背景”或“行政授权”,即要看其宣传时是否明文提到所募集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等能够体现政府主导特征的项目。如果有,并且承诺了具体的兑付方案,那么在当前阶段,这个非法集资就是合法的;

其次,如果经披露不存在上述情形,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之前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犯罪,但后续行为如继续非法集资、转移财产等可能触犯刑法,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中房普惠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其募集的资金不是直接用于建设房屋,而是通过“以建养融”的方式运作,即先用于投资建设,再以项目收益偿还集资款本金和利息。这种模式能否成立,取决于两个关键事实:1.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募资并承诺保底或者变相还款付息;2.所融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行资本营运。

第一个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关键是第二个事实,中房普惠募集的款项是否真正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行资本运营呢?我认为是需要打个问号的。 我看过一些报道,中房普惠自称的借款人有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等知名大公司,但实际上这些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显示,借款用途是“补充流动资金”,也就是说中房普惠所谓投资建厂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其根本无法说明所借款项实际流向何处,而仅凭一家企业的财务报告无法得出该笔借款确实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结论。中房普惠涉嫌非法集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现有司法解释框架下,对非法集资的惩罚主要是两罚制,即罚金和违法所得赎回受害人财产损失。鉴于非法集资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有必要引入更严厉的刑罚,如死刑,以震慑犯罪。同时,在处罚力度上,应当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协调。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总体上偏轻,这与单位犯罪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序良俗的客观危害不符,有必要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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